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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见孙渠《续中国新分析派法学简述》(同注1引书,第252页)。
在法学实证的观察、归纳、分析的方法中,一种可能[60]在实证的自然科学或实证的其他社会科学学科中得以存在的极富成效(或者较为富有成效)的推论和结果,则是极易如履薄冰、瞬息即逝,甚至形同虚设。更需注意的是,我们并不知道,并且无法预测,在将来的社会实践中人们将会怎样探讨性地使用这些法律词汇。
但是,科学式的法学研究必然依赖资源的有效支持,至少就实证材料而言是如此。法律实践中,法律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我们实在没有理由,也无资格,认为自己法学知识中的掺杂历史偏见的价值判断、认知判断,可以成为力排他者的唯我独尊,从而没有理由与资格,将自己摆在貌似公允的外在立场,论说法学知识的低高进化。我另将指出,科学式共时法学的某些内在困境,也是科学式历时法学的困境的根本原因。这种具体特定时空环境中的不同意见,是最为关键的,也是更为要害的。
[7] 本文尝试从历时和共时两个方面,[8]分析法学科学性观念的理论困境。他者认为是法律的,也许我们并不认为。[118]参见前注[29],袁静书,第42页。
照顾风俗和人情,父老的意见我尊重,犯法的也要受处分……[94] 除张金才、封彦贵、媒婆、朱姓富人外,一般群众关于抢亲、卖婚的意见,渐趋一致,关于说媒,却显意见犹豫未定,马锡五以此为基础,同时兼顾政府权威和政治治理设想,从法律角度出发以两个决定平衡群众的讨论:①针对抢亲,断定抢亲属扰乱地方惊四邻,[95]以其为理由,使群众讨论呈现的一事归一事和事出有因的纠结关系,最终走向以一事归一事为原则。此书所记人名,某些可能有误,如封捧儿记为封棒儿、张德赐记为张得赐,本文参照张希坡所述使用人名,参见前注[1],张希坡书,第176页。基层司法 你是从群众泥土里长出的一棵树,群众泥土是你智慧的源泉……能深入、能显出。如因果追索尤其是一般群众参与讨论的因果追索,可使办案者减少讨论精力而更注意甄别,同时,可使办案者易成中立者而避开指责压力,[123]但庭审却需更多时间,也易遭遇办案拖沓埋怨。
九、结语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重要的,重要之原因,既在于曾经或继续被政治竭力推崇,也在于当下我国基层司法中的确存在自觉模仿,但更在于,其可能体现了对基层司法中普遍性机制矛盾如何解决的一种路径,此路径,蕴含了具体的运行逻辑,其或许清新且有朝气,也或许富有吸引后来者推陈出新的能力。其中提到马锡五如何具体教育当事人。
[45] 这种忧虑是可理解的,但其依据的张柏未罚疑问的逻辑本身则有疑问。赋予每一环节以某些是非辨别的可能性,预示着案情在法律之外的社会伦理、财富优势上,并非全然是不可证否的,更预示着,之中参与者与旁观者,有理由提出各种不同的意识形态层面的意见。第二,关于卖婚:①张金才称,封彦贵谁说你有人心肠,尽拿女儿做买卖。对观察者而言,这是指,只有知晓一种审判方式如何能像亲历诉讼以展开、推进、收结,其路线图如何能细致描绘,之中规律往复的机制方可准确定位、干净剥离。
可能的运行逻辑之二是不断转换角色。[44]倒是文学学者提及,参见前注[34],吴雪杉文,第7页。再次,案件涉及卖婚,此问题又涉及财富的优势,这对没能拥有一定财富甚或大体无财富可言的普通一般群众而言,注定是一个不平等的压抑,而不平等压抑,自然会使这类群众产生对财富缺乏的张金才家支持的心理,进一步,可能促成一个矛盾心态:不愿意看到没有安全的生活环境,但也不愿意看到财富优势可获得婚姻优势。其试图处理的关键环节,便是使两种偏好各自收敛进而有益互补。
[35]参见冯象:《木腿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页。[16]稍后,《新华日报》以一桩抢婚案为题发表评论,[17]亦类似提及和说明。
第二,因践行者身份差异,张柏抢亲行动与他人抢亲行动,即存在重要区别,此近似婚内强迫亲昵关系与婚外强迫亲昵关系的区别,虽然均可认为使他人恐慌、致社会秩序混乱,但依然难以断定婚内强迫的是非。周而复、郝在今认为是《刘巧儿告状》,参见周而复:后记,载前注[22],韩起祥书,第146页。
如纠纷解决中,坚持程序正义,严格执行职业化、专业化的诉讼操作,却同时强调审判人员态度温和地对待当事人,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主张并关注(仅是关注)社会的普遍意见,这是否可归入精神继承?显然,其既可谓之新形势发扬,也可谓之行之故我,存去除之蕴或至少使精神继承形同虚设。[115]前注[29],袁静书,第55页。首先,就因果关系偏好和一事归一事偏好看,任何基层司法中,两者几乎不可避免。第一,时间上,其最接近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年代,即20世纪40年代初期。至于裁判员认为的第三个担忧,‘抢亲使婚姻失去和睦的基础,《刘巧儿告状》和《刘巧团圆》均描绘了马锡五的循循善诱,封张二人的积极回应,及张金才、封彦贵如何冰释前嫌。故不断尝试异议问题的解决途径,使之交错对照、筛检相对劣者,且逐步形成价值判断的趋同,便需稳步推进。
[33]参见前注[17],张憋文,第15页。也由此,以往研究的疑问呈现便在情理之中。
[56]前注[29],袁静书,第6页。其中讨论对象既涉及已存在的问题,也涉及未来可能出现的问题。
[91]前注[22],韩起祥书,第88页。②当众教育媒婆,你说媒也好,只要两家情愿,你说得实在。
[57]②封彦贵卖婚是对封捧儿的很大刺激,然而,为何不能理解这样一个理由:养儿能防老,养女总是他家人,不教卖来谁养女?[58]当时婚嫁惯习常是女赴男家,没有回报对女方家终归是个不合理的问题。可想见,案件富有争议且颇为棘手,无论当事人还是办案者,特别是一般群众,均有不同意见,其涉及诸参与者的各种感受、法律规定的意义、案件处理的实际效果、政府办案人的权威,及政府当时政治期待等,故解决便需慎重和有效的安排及办法。[75]②某群众提出,首先不对的是抢亲,有理就该到政府里讲,为什么拿棍拿棒,动武抢亲?[76]③某群众不同意,你们大家说这个道理通也不通?要是……不卖人,我大叔(指张金才—引者注)也就不会抢亲。[2]至2014年3月5日,以马锡五审判方式关键词作为主题查询论文,《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计103篇。
[61] 第三,在合理化之后,两作品均赋予每一环节以某些是非辨别的可能性,以进一步凸显各环节之间的宏观冲突:①媒婆常说,我是说媒,然而配好配坏我不管,混吃混喝混银钱,[62]这意味着,说媒并非错,但却可能存良劣之分,既然存在良劣之分,则张金才等抢亲的理由份量便有所添加。[l09]另马锡五教育封彦贵,孩子们对你有孝心,老的就要有个疼心。
[38] 判决部分记载:①初审撤销。另可参见杨永华、方克勤:《陕甘宁边区法制史稿〈诉讼狱政篇〉》,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第124~125页。
吴雪杉:塑造婚姻,《读书》2005年第8期,第5~11页。[11]参见[美]乔·B史蒂文斯:《集体选择经济学》,杨晓维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以下。
[37] 理由部分记载:①封张幼时定亲虽为父母包办,但地方一般社会惯例均如此。这种结论,对赞同马锡五审判方式者及质疑者恐均尴尬。[44]这可能出于某种忧虑,即如果追究,可能导致一个马锡五对封捧儿案的审判存较大纰漏的结论,进一步,华池县司法处的初审,仅处罚张金才等而未理会张柏,高等法院代院长李木庵的再查同样没有触及张柏问题,而介于之间的马锡五审判亦未独自清醒,如此,不仅边区各级司法水准必遭侧目,且后来备受大力宣扬的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正面能量,亦将出现折扣,另封捧儿案婚姻自主主题的全部历史意义恐将重写。但本文借助文学作品,并不意在考证法律历史中的微观细节,并以其为真实的踪迹。
如能理解这一层面,便可发现,这里深入讨论张柏未罚疑问,其重要性并不在于此疑问本身,却在于封捧儿案中与之相关的如下延伸问题。马锡五的法庭最后判决,对张金才、封彦贵分别处罚,聘财没收一半,[111]封张二人举办婚礼,另提议媒婆由乡长督促来务正。
进一步,如当事人事实辩论具有启发性,则参与讨论者越多,意见会越丰富进而使全面恰当掌握事实增添可能性。[36]关于文学中的法律,参见Ian Ward, Law and Literature: Possibilities and Perspectiv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5,pp. 4~15. [37]参见艾绍润、高海深编:《陕甘宁边区判例案例选》,陕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81~82页。
[41]参见前注[1],张希坡书,第176页。③封捧儿与张柏定情,封捧儿对父卖婚不满,认为婚姻大事不自由,你看欺人不欺人,[52]张柏顿感拆散我夫妻罪不轻,[53]而张金才等认为,封彦贵定下亲事又要赖(指封张两家原为封捧儿和张柏所定娃娃亲)、几次卖婚罪不轻,[54]决定抢亲,此为事件的第三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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